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中国瑜伽行业协会(CY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从事瑜伽专业技术研究和规范行业管理以及组织专业人才培训和资格认证的行业协会,以“组织行为推动、市场行为实施”的工作方式开展工作。本协会人员组成主要是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老干部、专家、学者,并吸收部分中青年瑜伽工作者和企业家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全国性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以科学、健康、创新、发展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法规,坚持诚信,信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住所05年迁往香港。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坚持改革开放,发挥政府与会员、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搞好双向服务。
2、评选业界优秀企业,树立行业示范单位。
3、运用引进、吸收、提高、创新的科学态度,探索和创造具有中国特色的瑜伽文化和练习方法。
4、建立中国瑜伽行业规范标准。
5、组织专业人才培训和资格认证。
6、编辑、出版瑜伽刊物和相关著作以及音像制品。
7、开展咨询服务。
8、各部委委托的其它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由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各级委员组成。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
2、自愿提出申请;
3、个人会员: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专业特长,能从事开发、研究、咨询、服务工作。
4、单位会员:全国各地在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瑜伽企业(不论所有制性质)、事业和社会团体,愿意从事瑜伽事业发展工作。
5、聘请若干德高望重、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老干部、专家、学者为本会名誉主任或顾问。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填写会员申请表;
2、一名以上会员介绍,附相关证明;
3、主任委员会讨论批准通过,成为本会会员;
4、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入会申请批准合格后,协会为其颁发与其相应的会徽、证书、牌匾等;
2、会员享有优先参与协会主办的各项学术会议、展览会、大赛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并享受特殊优惠价格
3、会员具有反映意见、提出要求和建议的权利;
4、会员可优先申报参加国际深造、访问、讲学、考察的权利;
5、免费获得本会的会刊、信息资料和服务的优先权;
6、协会为会员提供新技术鉴定、评议、认证的咨询和代理;
7、国际会员单位到中国开发健康瑜伽业务,协会可协助其注册及发展业务;
8、国内会员单位前往国外开发健康瑜伽业务,协会可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9、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
2、执行协会决议和规定;
3、自觉维护协会的荣誉和形象,遵纪守法,不以本会名义进行非法的迷信活动、经济活动和政治活动;
4、关心委员会建设,参加本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事务及任务;
5、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和相关文件。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经查证有严重违犯本章程的行为,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经主任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上网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主任和秘书长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
第十四条 本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廉洁奉公;
2、对本会业务熟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3、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主要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
2、检查相关工作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定期主持召开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委员会重大事宜;
5、负责则本会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协会重大事宜:
1、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2、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秘书处会议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经济来源
1、会员单位、个人会员及各级委员交纳的会费;
2、本会所属经济实体上交的管理员;
3、技术研法、中介服务、培训认证、咨询服务的收入;
4、热心瑜伽事业的捐赠;
5、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其它委员会费。
第二十条 经费收入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的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分开,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财务人员变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上级主管的监督。资产来源,不论是国家拨款、社会赞助、经济实体上交、有偿服务获得的,必须接受审计的监督,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必须经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吞、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秘书处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修改后的章程,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合并等,需要注销时,须由秘书长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条  终止动议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处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主管业务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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